鐵礦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

日期:2017-10-10 10:07:02 / 人氣: 623 / 發布者:溫州勝磁

鐵礦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是指鐵礦山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是評價鐵礦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效果的主要指標。經研究,確定其最低指標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標要求 (一)開采回采率。

 1.露天開采。 


(1)大型露天礦,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5%。


(2)中小型露天礦,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0%。 露天礦生產建設規模依據《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部分礦種礦山生產建設規模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08號)的規定確定。 

2.地下開采。 根據鐵礦礦床的圍巖穩固性和礦體傾斜度等自然賦存條件的不同,地下開采鐵礦的開采回采率應達到表1規定的指標要求。              


表1  地下礦山開采回采率指標要求

圍巖穩固性①礦體傾斜度②回采率(%)
穩固緩傾斜與急傾斜礦體83
傾斜礦體81
不穩固緩傾斜與急傾斜礦體79
傾斜礦體78
極不穩固緩傾斜與急傾斜礦體77
傾斜礦體75


注:①根據《工程巖體分級標準/GB50218-94》,將礦體圍巖穩固性劃分為穩固(Ⅰ級、Ⅱ級、Ⅲ級)、不穩固(Ⅳ級)和極不穩固(Ⅴ級)三類; ②緩傾斜是指礦體傾角α<30°、傾斜是指礦體傾角30°≤α≤55°、急傾斜是指礦體傾角α>55°的礦體。 (二)選礦回收率。 根據含鐵礦物的主要自然類型和磨礦細度的不同,鐵礦的選礦回收率指標應達到表2規定的指標要求。 


表2  主要鐵礦類型的選礦回收率指標要求

序號鐵礦類型磨礦細度②選礦回收率③備  注
1磁鐵礦①中細粒以上95  指磁性鐵回收率
細粒、微細粒90
2赤鐵礦 (含鏡鐵礦)中細粒以上75
細粒、微細粒70
3磁-赤混合礦中細粒以上78指磁鐵礦與赤鐵礦共生的混合礦
細粒、微細粒72
4褐鐵礦中細粒以上5580④
細粒、微細粒50
5菱鐵礦中細粒以上80焙燒工藝
細粒、微細粒70


注:①磁鐵礦是特指磁性鐵占有率大于85%的鐵礦。磁性鐵占有率(ω)=入選原礦中磁性鐵(mFe )含量(%)/入選原礦中全鐵(TFe)含量(%)×100%; ②中細粒級:磨礦細度-0.074mm占90%以上;細粒級:磨礦細度-0.044mm占90%以上;微細粒級:磨礦細度-0.037mm占90%以上; ③除磁鐵礦的選礦回收率特指磁性鐵回收率外,其余鐵礦種類的選礦回收率均指全鐵回收率; ④指焙燒工藝條件下的指標要求。 (三)綜合利用率。 綜合利用率包含共伴生礦綜合利用率、尾礦綜合利用率和選礦廢水綜合利用率。 1.共伴生礦綜合利用率。當共伴生礦物的品位達到表3規定的值時,開采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要對此元素的綜合利用方式提出指標要求。當共伴生的有用礦物在現有技術條件下暫時不能回收,或技術經濟評價結論不宜綜合利用的,應提出處置措施,為以后實施綜合利用創造條件。

 表3  共伴生元素綜合利用規定值


共伴生元素品位(%)共伴生元素品位(%)
硫(S)≥5鉬(Mo)≥0.02
磷(P)≥0.8鎳(Ni)≥0.2
二氧化鈦(Ti02)≥5錫(Sn)≥0.1
銅(Cu)≥0.2五氧化二釩(V2O5)≥0.2
錳(Mn)≥3鈷(Co)≥0.02
鋅(Zn)≥0.5鎵(Ga)、鍺(Ge)≥0.001

2. 尾礦綜合利用率不低于20%。尾礦綜合利用包括回收利用尾礦庫中的有價元素、利用尾礦做建筑材料或礦山回填等。

3.選礦廠廢水綜合利用率不低于85%,干旱戈壁沙漠等特殊地區選礦廢水綜合利用率不低于50%。


 二、監督管理 

(一)本指標要求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鐵礦企業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重要依據。 

(二)本指標要求是編制和審查鐵礦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設計方案的依據,新建或改擴建的鐵礦山的“三率”指標應達到本指標要求。 

(三)現有生產礦山要在本指標要求發布之日后兩年內達到本指標要求。對達不到本指標要求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達標的礦山企業,不予通過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 受地區礦床特征、礦石性質和技術等客觀條件限制達不到本指標要求的,礦山企業應說明原因,并提交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論證報告,提出改進措施。原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的同級監督管理部門對礦山企業提交的報告進行論證,核定其 “三率”指標。 

(四)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鐵礦產資源特點,制定不低于本標準的指標要求,并負責對轄區鐵礦生產企業執行本指標要求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不定期開展抽查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本指標要求的企業名單,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三、指標定義與計算方法 

(一)開采回采率。 1.定義。 開采回采率是礦山開采過程中,在境界內實際采出的鐵礦原礦質量與開采范圍內動用鐵礦資源儲量的百分比。其中,動用鐵礦資源儲量是指該開采范圍內采出的鐵礦與開采損失的鐵礦質量之和。 2.計算方法。 

(二)選礦回收率。 1.定義。 全鐵(TFe)回收率是指鐵精礦中所含鐵的質量與入選原礦中鐵的質量百分比。 磁性鐵(mFe)回收率是指鐵精礦中磁鐵礦的質量與入選原礦中磁鐵礦質量的百分比。 2.計算方法。 (三)綜合利用率。 


1.共伴生礦綜合利用率。 

(1)定義。 共伴生礦綜合利用率是指采選利用的某一共伴生有用組分的質量與動用資源儲量中該共伴生組分質量的百分比。 

2)計算方法。


 2.尾礦綜合利用率。 

(1)定義。 尾礦綜合利用率是指礦山生產過程中,年度利用的尾礦量與年度產生的尾礦量的百分比。其中利用的尾礦量包括回收尾礦中有價元素的量、用于制作建筑材料的量及礦山回填量等。 

(2)計算方法。 


3.選礦廠廢水綜合利用率。 

(1)定義。 選礦廠廢水綜合利用率是指選礦生產過程中,年度產生的廢水質量減去年度排放的選礦廢水質量與年度產生的廢水質量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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